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超级税种,征税范围基本涵盖所有经营活动的收入。本文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了具体介绍。(政策截止2021年1月18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包括电、热、气在内的有形动产。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货物,即委托人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更换,是指受托修理损坏、功能不良的货物,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商品,是指有偿转让商品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为自己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运;
(二)代销。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地改造后不适用)
(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作为投资的;
(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活动除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管(印制)系统制作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挣工资服务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策略摘要: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为本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劳务,或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从业人员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4.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会员费;聚会费、团费等。(财税[2016]68号,财税字[1997]63号,见《社会团体的付费收入是否应缴增值税》)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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