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触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微商的代表性人物龚文祥的一则群公告刷屏网络,在群公告中,龚文祥说他被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专案组联合查处,公司已经破产,高额处罚个人已经到了负债累累,卖房卖车,倾家荡产,身无分文的灭顶之灾地步。
以下为龚文祥公开信:
一、互联网全面清查
龚文祥本人也在微博上发声:“我在上周已经好几条发朋友圈透露:国家将从网络大V,带货主播,从明星来整顿了,下一个就是短视频直播行业。
二、电商平台下一个严查对象
电商是税务违法重灾区,国家暂时没查,不代表以后不查,更不代表偷税漏税的人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事实上,电商领域是税务稽查最容易的领域,因为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保存在服务器上面,税务机关可以随时调阅这些历史数据,很容易算出来经营者应该交多少的税。
在这里,不说这位龚老板如何高调炫富。我们讨论一个严肃的话题:公司偷税漏税,为什么会让老板卖房卖车、陷入身无分文的灭顶之灾?
我们经常说“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有限”是什么意思呢?是这家公司的发展前途有限吗?不是,这里的“有限”,是指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三、举例详情说明
举个例子,张三、李四两个人投资开一家桃桃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持股70%,认缴注册资本为70万元,李四持股30%,认缴注册资本30万元。如果桃桃有限公司合同违约,经过法院判决,需要赔偿债权人300万元,那怎么赔呢?
看桃桃有限公司有多少资产,把公司所有的资产变卖了,赔给债权人。如果资产都卖了,也不够赔的,法院会宣告桃桃有限公司破产,破产的意思,就是不会全额赔给债权人了,有多少资产,变卖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偿还债务。在破产的情况下,基本上债权人只能拿到很少的赔偿款。
那债权人能找股东张三、李四,要求他们赔偿吗?一般情况下不能。有两种情况可以,第一种情况,股东张三、李四虽然认缴了70万、30万,但是他们的注册资金并没有实缴到位,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把欠缴的注册资金缴付到公司,然后再赔偿给债权人。此种情况下,不管章程写的出资期限有没有到,都要在破产清算的时候缴付到位,也不受民法上三年追偿期限的限制。第二种情况,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张三、李四的个人资产和桃桃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不分,比如,张三用他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桃桃公司的营业款,张三开着桃桃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去旅游,张三拿家里购买空调的发票到桃桃有限公司报销等,此种情况下,张三对桃桃有限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桃桃有限公司还不上的钱,股东张三要用他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来偿还。
四、企业务必开具发票
长财咨询的咨询顾问在做咨询项目的时候,发现不少中小企业主,虽然注册了公司,合同也是用公司的名义签的,但是,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发工资等,都是通过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款、付款的,销售不开发票,采购也不索要发票。那注册这样的公司有什么意义呢?这种情况下,公司完全是一个空壳,所以股东也享受不到“有限”责任的好处。
当然,上面说的都是民事责任。也就是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相关方发生诉讼,需要承担的经济上的责任。
我们回到主题,对于企业因为偷税漏税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是我们刚才说的民事责任,而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就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一般有罚款、滞纳金、取消业务资质等形式。
罚款、滞纳金,一般人都懂,就是要把钱交给国家,这里既可能罚企业的钱,也可能罚个人的钱。那是不是像龚老板在群公告中说的那样,只要人气在,就能东山再起呢?没有那么简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经理、厂长,三年之内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对于快速变化的互联网来说,三年时间很长。等他三年后回归,很可能人气早就过了。
不管怎么样,这么龚老板没有被关进监狱,还能发声,已经是他的造化了。在此,重复他的血泪教训“一定要打公账、一定要打公账、一定要打公账”。
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股东只是公司的“奶妈”,公司小的时候,股东要扶持公司长大;公司大了,就是社会的公司、国家的公司。
五、在企业经营长期发展来看,长财咨询给大家几点启示:
1、目前来看,微信、支付宝这种线上方式收款,风险很大,尤其金额较大的时候,存在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2、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税务局对于明星、网红、微商等会持续加强税务监管。
3、根据央行文件,明年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将不得用于经营收款。也是,加强监管的一个风向。
4、依法纳税是义务。无论如何切忌不可偷税漏税,合规经营才是正道。尽快做好税务合规性经营,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否则,一旦查出,后果无法承担。
5、金税四期上线,各类税务稽查只会愈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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