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练习写作:一直想写工程设备销售增值税率的问题。今天,大全村的一位老师刚刚问了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商品销售和建筑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群友的问题:
企业签订大型设备采购合同时,没有单独列出设备价格和安装服务,因此没有单独的发票。即使按照设备名称、合同总价、13%的税率开具发票,国家多交增值税,这样的发票不合规吗?
做法:合规。但是,与对方相比,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更多。
有一个工程设备制造商练习知道。他们销售设备包进行安装,合同规定的设备税率为13%,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税务师不了解真实业务,会按照规定单独开具发票,也就是设备13%、安装费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看似节税,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并不这么做。
对于合同中双方约定的13%税率,客户已经支付了对价,同时客户也享受了增值税抵扣,因此买卖双方基本不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
朋友:税务局指定上述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买家。结果,双方都没有买。毕竟买家可以扣除。制定这条法律有什么意义?
做法:所以还是要从实际的角度去考虑,用数据去验证。
其他群友:两个(两个税率的应税项目)可以独立缴纳,不享受优惠或保护。
如果你的会计朋友有其他不同的建议,请在评论区留言。
为了让初学者更了解实际操作,以下条目适合初学者,有一定财税技巧的朋友可以忽略。
练练实操举例(案例来自实务):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销售了一套节能环保设备。设备不含税总价500万元,包括设备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双方约定含税价格565万元,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缴纳。约定的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根据设备安装进度支付总价款的45%(254.25万元),再支付总价款的30%(169.5万元)和20%(113万元)。安装调试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保修剩余的5%(28.25万元)一年后支付。
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假设B公司于2021年8月分期支付设备总价的95%,即536.75万元(5650 * 0.95)。
公司条目是:
借:银行存款536.75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475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61.75万元。
b公司条目为:
借:固定资产475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61.75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536.75万元
假设2022年8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设备总价的5%作为28.25万元的保修金。
公司条目是:
借:银行存款28.25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5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2500元。
b公司条目为:
借:固定资产25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3.25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8.25万元
乙公司把13%增值税的对价给了甲公司,乙公司获得了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没有因为增值税税率高而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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