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提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90号第七条,文件中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略)。
但文件中又提到,七、(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抵扣公式...(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为: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到底是自2018年起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还是2018年当年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
山西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大门通行费按下列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已缴纳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尚未取得的,可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二)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暂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三)本通知所称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照规定设置、收取的过街道路、桥梁、大门的通行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公路通行费、一级公路通行费、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文件具体规定计算扣除。
财税茶馆认为
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行费纸质发票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在2018年6月30日之后不得计算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计算抵扣。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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