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金融界报道,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国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十八篇。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统一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明确衍生品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账户产品和延期结算合同参照《指导意见》进行管理。根据场内场外(包括有组织的场外市场和一对一场外交易)的详细分类,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重点规范场外衍生品,努力实现产品业务全覆盖。
二是聚焦对公衍生品业务、对公衍生品业务和对公衍生品业务,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对客衍生品业务时,应只面向合格投资者,进一步规范适当性评估、风险披露、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相关要求。并鼓励他们根据有组织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结算,以防范风险。其中,特别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直接与个人客户进行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制定更加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加严格。
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业务发展的微观基础。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规、匹配、审慎、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三道防线:业务、风险控制合规和审计。三是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融入市场、信贷、运营、流动性等综合风险管理,建立防范极端风险的应急预案。
第四,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监督分工与合作的安排,做出监督分工与合作的安排。
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准入等必要程序,进入相关市场进行衍生品交易时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通过交易报告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了对客衍生产品业务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在涉及相关市场交易的同时,应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
二是加强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向财务委员会报告。
此外,《指导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指导意见》中的“套期保值”主要是指交易者为了管理其资产负债价值变动所产生的风险,对上述资产负债进行基本一致的期货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活动。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企业提供非套期保值交易服务。《指导意见》跨境衍生品业务主要指场外衍生品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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