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一、一般政策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一、一般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3号公告),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制造)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二、对一般政策规定的解读

1.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再划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2.扣除额可以结转到未来几年。注意上一年度是否有结转余额。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和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如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和投资收益。

4.区分广告费用和非广告赞助费用:广告费用一般通过平面媒体,而非广告赞助费用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赞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的,允许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抵扣。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筹)办公费用可在业务开办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办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应当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至当月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3.也就是说,准备期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扣除不受收入限制,准备期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生产经营开始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选择摊销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的规定,对于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未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费用,可从企业中扣除,或Wh

(2)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成协议,可以根据分成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还是向对方收取。关联方向对方收取的用于抵扣的广告费,必须在按照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转让费用与从企业(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3)接受收款扣款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有扣款限额。即企业可以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按规定照常计算。此外,关联企业收取的未扣除的广告费,也可以在企业内部扣除。但是,被评估方不得重复计算和扣除。

【案例】甲公司与甲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分享协议,A公司2019年发生的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的30%由A公司代收扣除,假设A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则该年度实际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为500万元,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企业A分配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决议]

a 2019年企业宣传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实际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为500万元,超出限额500-300=

200万元。

a企业分摊到甲公司扣除的广宣费应为300×30%=90万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500×30%=150万元。

注意: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故a企业2019年度纳税调增额为分摊至甲公司的部分+超限额部分=90+200=290万元。

a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注意:不是500-300*70%=290万元,因为290万中有90万元是分摊给品税阁公司的,故不能由a结转扣除,应剔除。

【接上例】假设2019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该公司接受分摊归集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甲公司2019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a企业2019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则甲公司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宣费为750+90=840万元。

注意: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故2019年度甲公司纳税调增额为超限额部分=1000-840=160万元。

甲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000-750=250万元。

注意:结转扣除额不是1000-750-90=160万元,因为这90万元是由a分摊而来,本就应该由甲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不应从结转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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