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旧的工业生产方式受到了冲击,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步入了下行通道。一些企业采取停薪留职分流员工,以降低管理成本。在此期间,谁应该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位于辽宁省的一个煤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家老牌国有企业。随着新能源的兴起和矿产资源的衰退,矿山逐渐衰落。为了全面推进企业转型政策,降低管理成本,矿厂领导决定“停薪留职”,让企业员工分流到外面“漫游”,五年内没有任何成绩就可以回厂工作。
2019年3月20日,贾先生与工厂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贾先生的无薪假期为五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停薪留职期间,贾先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留在矿山,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的缴费义务,由矿山代收代缴;缴费费率按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现行标准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双方还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政策调整等与双方意愿无关的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本协议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终止并执行。
2021年4月,矿工厂单方面发布通知,要求未缴费员工自2020年7月起,全额缴纳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如有员工在2021年4月2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且未复工的,视为自动离职。
贾老师认为该矿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原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该矿发布的公告违法。矿工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矿工无需缴纳贾先生养老保险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庭审中,该矿工厂辩称,由于省社保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号,确实对缴费基数做了新的规定,导致包括贾先生在内的34名未缴费员工的单位缴费金额突然增加至19万元。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矿山管理成本的增加,与转岗分流的目的背道而驰。双方约定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不适应现状,不仅造成现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需要,还造成矿山损失。根据《停薪留职协议》第9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应终止。
那么,在停薪留职期间,职工的社保应该如何发放呢?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s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需要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
虽然贾先生是无薪员工,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支付标准变更为由,矿工厂单方面出具未履行企业义务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该矿主张无需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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