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纳税,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2 .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货物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委托代销
增值税:收到寄售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则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按收到预收款之日计算;
企业所得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预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付款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5、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收入在“货物交付并完成征收手续”当天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通过“手续费”确认;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场景一:纳税人将货物转到实行统一核算的县(市)际内部机构销售;
2.案例二: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
3.案例三: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支出。
三.收入确认的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增值税:根据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填报盈亏平衡前申报表主表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填报盈亏平衡后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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