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从今天开始,本美开始为大家派发债务重组标准系列干货。这一期是第一期。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新债务重组和之前债务重组的区别。
从定义上看,不再强调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和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判断标准(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后,在不改变交易对方的情况下,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达成新的协议的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债务重组标准的修订,债务重组的定义经历了几次变化。债务重组标准最早制定于1998年,当时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作出让步。”2001年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定义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修改债务条款的事项。”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债务人有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2006年,为了实现标准的趋同,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定义恢复到1998年版本,再次将“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的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认定标准。这是第三次修订。
在范围上,新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债权债务仅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金融工具,保持了会计准则体系的内部协调,避免了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冲突。
下列各类事项不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1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应当指出,适用范围排除条款中所指的“其他金融工具”应当是受金融工具准则监管的金融工具。不受金融工具准则监管的金融工具(如长期股权投资)不排除适用范围。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标准。3.债务重组交易中存在股权交易成分的,按照股权交易原则处理。
在内容上,侧重于简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的损益,而是将已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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