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两种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劳保费用管理有整体模式和非整体模式两种模式。
统筹模式是由政府设立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实施劳保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通常由建设单位缴纳,政府再将一定比例返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返还款后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非统筹管理是企业自行结算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结算时包含劳保费用,施工单位自行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和管理劳保费用。
由于建设单位通常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非统筹模式下的劳保费用很难全部归集,部分单位因退休费用快速增加而无力承担劳保费用,所以现在统筹模式是很多地方行业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劳保费用统筹模式如何操作?
1、建设单位如何缴纳?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统筹机构提交工程造价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计算缴纳劳保费用,多交少用。
以陕西省为例,建筑业劳保费用按陕西省建设厅《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陕西省法(1999)50号】收取,收费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5%(不含税)。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第7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独立机械土方和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桩基工程、路桥路堤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省内,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缴纳的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归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机构统筹收取劳保费用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凭证。
2、政府如何向施工单位返还?
还是以陕西省为例,政府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单位投资项目已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当项目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统筹机构申请返还项目,统筹机构应按收取金额的85%返还项目给施工企业。
申请退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合同;
(3)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四)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3.统筹模式下劳保费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
根据政府规定,劳保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劳保费用应在工程概算、招标基价、投标报价和工程合同中单独列出,不应视为竞争性费用。
其实意思很明确。统筹管理是怕建设单位不给或少给劳保费用,所以必须计入成本,政府强行按比例收取。
但问题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何实时结算?由于建设单位已按比例向政府支付了劳动保险费用,这部分费用应从双方结算中扣除。例如,《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公式办理财务结算:
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工程总造价-固定直接成本*3.2%
由于是从结算中扣除的,所以实际财务结算不包括这部分劳保费用。建设单位是否应该开具总造价发票?还是扣除劳保费用后的费用开具发票?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施工单位应该为总费用开具发票,因为另一部分劳保费用最终会由政府返还,以补充这部分资金缺口。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为全部费用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只能为实际收到的价款开具发票。
对于统筹模式,由于回报不是100%,比如陕西的回报比例是85%,如果所有施工单位都开具发票,少收一块收入就收不到了,就是
施工单位出现问题。收到劳保费退费后应该办理收入还是办理活期账户?我认为应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政府补贴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政府补贴应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在下列情况下另行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施工单位就实际收到的,扣减劳保费用之后的价款开具发票即可。
用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如果有结余可以用于其他社会保险缴纳。而且政府通常要求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作为政府补助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施工单位收到补助收入一般情况下都能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且还有一点需要关注,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一部分施工企业实务中很少为建筑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保费用专户资金难以花出去,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将来会面临补税的风险,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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