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暂估入账通常是由于采购人未及时结算,存货已入库,但未收到采购发票,无法确定存货入库成本。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和谨慎性”的质量要求,财务人员对成本的估算和冲抵会越严谨。财务人员的会计、税务处理是否真的规范?今天,边肖将结合案例为大家梳理出一波。
【案例】某公司采购了一批生产某商品的原材料,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合计1130元(含增值税)。预计公司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发票的购进货物,企业应在月末合理估算入库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暂记账。
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有必要做预估入账时,我们主要关注货物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料,不需要临时核算,实际入库时再核算。
一、会计处理要点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末,为了正确计算企业的存货成本,应进行估算和记录。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1000
贷方:应付账款——xx供应商——预估/无票1000
(2)按照规定,预计入库要在次月初冲回,但考虑到取得发票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财务人员工作量增加。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收到发票后再做。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预计入库。
借:原材料-1000
贷方:应付账款——xx供应商——预估/无票-1000
2)收到发票后,进行日常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0
贷方:应付账款——xx供应商1130
二、税务处理要点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2016〕22号文第《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号文的有关规定: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的,应按月末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预计价格核算,无需核算增值税预计进项税额。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以红字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认证后,该金额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预计入账金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
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金额计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凭相关的完税凭证将预计入账成本在税前扣除。在
因此,对于往年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追溯确认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扣除不足的,可以延期扣除或申请次年退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一)按照支出的性质、经济用途、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的时区,对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梳理和分类,划分为应当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费用。
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上述条款中提及到的“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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