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1)先开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申领凭证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所以,只要先开发票,当然是税务发票,不是免税发票或免税发票,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需要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出后。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当增值税义务产生时,卖方未能开具发票,并无票按收入申报纳税。后来买方索要发票,卖方补开发票。由于收入已按无票收入申报,在补开发票当期,红字一方面申报“无票收入”,另一方面按开票金额再次申报,实际上正负冲抵后不纳税。
(3)开具免税发票或免税发票
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内,有很多属于免税项目的优惠政策,所以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当然免税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预付卡业务等非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规定,税务总局列明的非应税项目也可以开具非应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不取决于发票的开具,也就是说,发票是否开具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无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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