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是归,冷冻胚胎是囊胚吗

婚后多年不育,他们通过人工授精成功培育了3枚合格胚胎,但因妻子暂时不适合进行胚胎移植,只好将胚胎冷冻保存等待手术时机

婚后多年不孕,他们通过人工授精成功培育了3个合格的胚胎,但由于妻子暂时不适合胚胎移植,只好将胚胎冷冻,等待手术时机。

谁拥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徐进和王美都来自广东湛江,于2005年结婚。婚后因为经济基础差,一直过着租房子的卑微生活,并约定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买房,然后生孩子。

十年后,夫妻俩终于在2015年买了房子,然后把生孩子的问题提上了日程。但不知何故,王美从未怀孕。

去医院检查后,他们从医生那里得知,王美无法怀孕是由不明原因的配子运输障碍引起的。于是夫妻俩开始四处求医,但效果并不好。时间长了,因为没有孩子,两人产生了矛盾,感情越来越鲜明。

2019年初,在得到指示后,王美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怀上孩子,解决婚姻危机。

和丈夫商量后,夫妻俩达成一致:借助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孩子。

在专家的指导下,王美打了一个多月的促排卵针,并服用了激素类药物。2019年4月23日,徐进陪同王美到医院,医生为王美做了穿刺取卵,为徐进做了人工取精。然后通过体外受精培养11个胚胎。早期培养后淘汰8个不合格胚胎,留下3个合格胚胎。

在胚胎被植入王美的子宫之前,医生为她做了术前检查。结果表明,王美患有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暂时不适合胚胎移植。医生建议王美吃药治疗,消除风险后再进行胚胎植入。王美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医院立即冷冻了三个胚胎,并将其储存在液氮罐中。

她的丈夫突然起诉离婚,但她没能挽回。经法官调解,她同意离婚并签署了调解笔录。她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的时候,前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说她已经结婚生子了。

根据医学报告,王美和徐进的不孕是由不明原因的配子运输障碍引起的,但两人都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并把责任归咎于对方。因为这个原因,两个人经常吵架。

冷冻胚胎保存后,王美为了挽救她的婚姻,缓和夫妻矛盾,对徐进百般示好,但徐进却持否定态度,不仅对她漠不关心,还经常与她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多日未归的徐进回到家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给王美签字。毫无准备的王美立即惊慌失措。当天,医生还告诉她,再护理几天,就可以移植胚胎了。王美满怀憧憬,认为一旦怀孕成功,丈夫自然会和她复合。她从未想到丈夫会突然改变主意,要求离婚。王美非常沮丧。想到手术后遭受的种种磨难,她拒绝了丈夫的离婚请求。一周后,徐进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9年12月初,经法官调解,徐进仍坚持离婚,并愿意在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让步。梅看到已经无法挽回,就勉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

第二天,王美情绪低落。在签署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前,他坐公交车回了老家。

父母得知女儿和女婿要离婚,经过法院调解,他们在笔录上签了字,指责王美太草率,不应该签字。为了挽救女儿的婚姻,老父亲立即陪同王美回湛江,试图说服徐进改变主意。徐进从家里拿走了个人物品,并关掉了手机。随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送达,法官还告诉王美,徐进已经签收了。父亲强烈反对王美离婚。她听从了他的建议,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2020年2月初,根据王美的生理指标,医生认为可以进行胚胎植入,通知她和丈夫一起去医院进行相关手续,为手术做准备。王美想尽办法找到徐进,但徐进拒绝在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说他已经结婚生子。王美一听,简直不敢相信。他突然意识到以前徐进的反常行为。——原来他经常因为有人已经在外面而失联。

ta-track="17">王梅经打听得知,许进拿到离婚调解书的次日,就与一个名叫陈琳的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后仅7天,陈琳就生下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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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之际,王梅心中泛起多个疑问:自己并未签收离婚调解书,离婚算不算数?假如不算数,自己和许进便还是合法夫妻,他怎么能够与别人办理结婚登记?算不算重婚?

3月26日,王梅抱着种种疑问,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请求:确认许进与案外人陈琳的婚姻无效;确认她有权将保存在医院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法院判决: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生育权的实现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即使两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她也无权将冷冻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在确认婚姻无效案尚未结束时,法院对移植胚胎案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通过单方实现。故该权利的实现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本案中,王梅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许进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况且,王梅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与许进之间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在许进不同意将胚胎植入王梅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梅无权将其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植入体内孕育。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梅的诉讼请求。

王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因其并未收到与许进离婚一案的调解书和生效通知书,故她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由于双方是否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尚未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而她与许进达成合意,自愿到医院人工取卵和取精,并由医院培育了胚胎。只因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实施胚胎植入手术,才将胚胎冷冻保存等待时机。这足以说明,他们都有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意愿。如今许进与第三者陈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对方怀孕。在她与许进的离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许进便与陈琳登记结婚,剥夺了她的合法生育权,违背了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梅能否在许进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根据相关法律,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即使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许进也依法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故在许进不同意将两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王梅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梅无权将该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因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故王梅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及王梅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至于王梅主张许进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王梅以此为由主张其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0月1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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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生效。因此,王梅在调解笔录(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一般都是直接按照调解笔录中的协议内容书写)上签字同意离婚后,调解协议便已经生效。即便后来她拒签离婚调解书送达回执,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的离婚调解书,第一条就是双方自某年某月某日(书写调解书当日)解除婚姻关系,据此可以理解为,调解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综上,王梅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在她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就结束了。许进于次日与陈琳登记结婚,自然符合法律规定,王梅无权请求法院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关于生育权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生育权属于夫妻双方,不是一方单独享有的。因此,即便是合法夫妻,一方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也不得侵害另一方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因此,哪怕王梅与许进仍是合法夫妻,她也不能在未经许进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人的精子、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更何况她与许进已经离婚。因此,两审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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