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11月25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本报记者姚

11月25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延长生育一个子女的产假60天,延长生育二、三个子女的产假90天,从出生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子享受15天哺乳假的规定保持不变。

根据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员工享受98天产假。

“2016年普及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出生人口呈现小幅增长高峰。但随着生育积累势能的快速释放,已婚育龄妇女的规模逐年减少,婚育观念发生变化,就业压力、育儿压力、生活压力等造成的“生不起、不敢生”现象。全省出生人数自2018年以来明显下降,呈逐年下降趋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显示,2020年浙江出生人口约32.8万人,较2019年减少8.1万人,降幅19.8%。其中二胎出生14.6万,较2019年减少4.5万,降幅23.6%,整体生育水平低于预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修订后的《条例》除了延长产假外,还在生育奖励和保障方面增加了育儿假,明确规定“子女出生三年内,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此外,妇女因失业、灵活就业等不可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的,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贴,具体目标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在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包容性托儿所和母婴设施。比如,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托幼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幼服务机构;在社区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中,根据托幼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幼服务设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托儿服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所在的公园、商业建筑等。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母婴停留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人数等。并建设和完善妇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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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张军图片编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石佳慧

校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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