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经纬10月18日电18日,北京市税务局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残疾人就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扣除等;d费用。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包括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残疾人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扣除。
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附加扣除额。"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从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是审计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关于享受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的问题;d费用2021年,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d .前三季度在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预缴)10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费用。10月预缴申报期内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2年度优惠。
此外,对享受研发的企业采取“真实发生、自我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政策;费用加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研发情况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d .发生的费用,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按R & amp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待遇的费用(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应与政策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起保存,以备将来参考。这一规定适用于2021年。
其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企业在当年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享受加计扣除R & ampd .当年上半年自行支出,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处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计算附加扣除金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按R &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 107012);享受附加扣除优惠待遇的费用(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起保存备查。
如果企业不选择享受研发优惠政策;在第三季度或9月份申请提前申报时,费用加扣除,可以在下一年wh享受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第一条,如果研发;制造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d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企业在预缴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 北京市税务局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此外,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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