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具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版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的合同、产权转让文件和业务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股票型存托凭证的转让。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向证券交易的转让方征收,而不是向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适用本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含所列增值税;
(2)应税产权转让书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让书所列金额,不含所列增值税;
(三)应税业务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是交易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让书未载明金额的,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和产权转让文件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没有转让价格的,按照转让登记完成时上一交易日证券的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同一纳税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税目并分别列示金额的,应当按照各税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未单独规定金额,则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第十条同一纳税凭证由两个以上当事人签名的,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企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高于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的,应当按照增加的数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复印件或者抄本;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取得图书而出具的依法应当免税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的销售合同、农业保险合同;
(五)国际金融组织为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而签订的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
(6)产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的产权转让文件;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保健材料的书面销售合同;
(8)个人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签订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不动产产权转让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有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国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银行结算的纳税和利息情况。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开具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之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发生在证券交易完成之日。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度、年度或季度征收。实行季度、年度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次计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每周缴纳一次。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和银行结算利息。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通过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开具的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如果税票上贴有印花税票,纳税人应在每张印花税票的接缝处加盖印花税票,以便注销或注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
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此处插入图表,内容请见新华社新闻图片专线所配发的相关稿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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