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财务人员通过12345热线咨询:“我们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现在特别着急。我们需要在报纸上宣布它无效吗?还能扣税吗?”市税务部门接到转账工单后,会尽快将相关政策法规告知来电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的,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次的,相应发票联次可以作为会计凭证。因此,纳税人只需按上述文件办理即可抵扣,无需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来电人对税务机关的及时回复表示非常感谢,对12345热线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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