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1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1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各子(分)公司∶ 2020年以来,各子(分)公司已陆续按新会计准则对会 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断完善,但仍有部分子 (分)公司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新会计准则执

各子公司(分公司):

2020年以来,各子公司(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规范权责发生制会计,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然而,一些子公司(子公司)仍然没有认识到并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新会计准则执行不力。为进一步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真实披露企业会计信息,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政部发〔2017〕7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通知》(财政部发〔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的通知》(财政部发〔2018〕35号)要求,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大增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合理反映资产运营效率、增强公司治理能力、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要按照集团整体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1)做好清产核资。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应按规定对各项资产的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全面检查、核实,特别是涉及会计准则转换的经常项目、租赁资产、金融资产等资产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融资性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使用权资产等各类资产投资的范围应严格划分, 从而如实反映各项资产的状况和潜在的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2)加大债务核查力度。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应按规定认真核对负债,特别是与会计准则转换相关的负债,如合同负债、租赁负债等。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长期经营应付款应持续跟踪,如实反映各类负债状况。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要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改革和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财务造假,严肃追究企业财务造假责任。

三、切实做好新旧会计准则执行中的衔接工作

它是负责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主体。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要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方法的修订、账户转换和会计调整、会计制度改革等工作,开展新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确保执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真实可靠,使新旧会计准则顺利衔接、顺利存续。

四、密切关注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聚焦重点难点。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特别注意以下重要变化:

(1)新金融工具标准的重要变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发〔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标准)的企业应加强标准执行过程的过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时、充分地识别预期风险

4.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基于未偿还本金金额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货币的时间价值、特定期间内与未偿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对其他基本贷款风险、成本和利润的考虑,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企业将其归入以摊余成本或者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利息收入”科目。

(二)新收入标准的重要变化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蔡慧〔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履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是否符合履行条件。属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行义务的,应当在履行期间确认相关收入;未履行的,履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行义务,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间点确认收入。不允许企业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对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考虑商品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合适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价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绩效进度时,要考虑具体的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绩效的方法。

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 制权的产出指标。

2.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 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 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 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 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 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 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 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 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 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 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3.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 同资产的,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 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三)新租赁准则的重要变化

1.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 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 复原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x 财会【 2018〕 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第十六条处理。

2.企业确定租赁期时不仅应考虑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 选择权,租赁期应包含不可撤销租赁期间、续租选择权涵盖 期间和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期间。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 使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3.企业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 入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新租赁准则 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 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 现金流出,支付的与按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 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于 2021年 12 月31 日前,全面完成新会计准则的转换,停用旧会计科目,做到账表一致。

(二 ) 各 子 (分 ) 公 司 应 当 于2021 年12 月 31日 前 上 报备案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以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备案内容如下∶

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会计准 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2.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制度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 等 。

(三)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 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转换工作,统一思想认识,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工作责 任;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财务 部门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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