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轮券商资管罚单中,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资管的处罚备受关注。
12月7日晚间,浙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浙商资产管理及相关责任人员已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因产品估值不合理、缺乏投资和交易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合规人员不足,被责令改正,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六个月,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这是近期证券监管系统对券商资产管理开出的一系列罚单中最严重的一次。特别是发现浙商资产管理有一个“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的问题”,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毕竟,交易员或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交出个人手机是公认的做法。
投资交易管理欠缺。
浙江证监局指出,浙商资产管理存在五大问题:
首先,对具有相同特征的相同投资产品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二是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未按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部分集合产品继续开放认购赎回。
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不足。交易员和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股权交易室的视频监控没有完全覆盖。个人股权交易者在公共办公区域交易股票,有权查看固定收益交易的执行情况。
第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投资者出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五是合规人员不足。未指派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的合规管理,也未向境外债券交易部门指派合规人员。
从违规内容来看,产品估值不合理是常见的违规问题。近日,CICC和申万宏源也因类似问题收到监管罚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是每个资产管理机构不时需要自查自纠的问题;但经过2019年的全面优化,券商合规人员不足的问题在2020年后已经很少出现。
但针对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等行为,有业内人士评价称,为防范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行为,交易员或投资经理上班时间统一上交个人手机早已是业内共识,上述行为着实体现出该公司在投管方面的不足。
被罚款暂停私募半年。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对浙商资产管理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1.订单更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股票到期产品继续持有未到期资产的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允许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特别计划的备案)。
三、责令相关人员自行处置。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置决定,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置并追究责任,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上述被责令处罚的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处分事先告知书》。浙商资管负责人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采取2年内视为不合适人选的监管措施。
针对浙江证监局的严厉监管,浙商证券称,上述事先告知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证监会检查后,浙商资产管理全面开展合规自查,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全面提升员工合规意识,持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
监管票聚焦券商资产管理
2021年临近尾声,近日,证券监管系统密集披露了多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罚单,各类券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操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完善、投资决策不审慎、交易流程不完整、人员管理不到位等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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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就在12月1日,AVIC证券因资产管理产品违规参与结构性债券发行、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和离职登记管理不到位等,被江西证监局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长江证券、国源证券、招商证券的资产管理罚单。三家机构均被指存在资产管理产品操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充分等问题。并受到监督。
以责令改正/警示函,并要求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流程,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
而就在11月24日,申万宏源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原因是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
11月11日,华安证券被安徽证监局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具体问题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部分产品集中持有单一债券且杠杆率较高、部分债券信用评分标准不明确、未及时调整不符合内部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名单;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更早之前,中金公司也于11月5日因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且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责编: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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