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民法典停止发放社会抚养费)
湖北日报讯(记者阿瑞尔)11月26日上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号(以下简称《决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化全省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包括设置育儿假、增加产假等。
决定称,根据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60天,合计产假158天,配偶享受15天哺乳假。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总共享有10天的育儿假。同时,依法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以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修订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残疾或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照顾独生子女的残疾人或住院老年人,每年护理时间应不少于15天。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婚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同时,为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企业节日劳务成本分担机制。
在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将按规定获得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照料、精神慰藉等全方位的救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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