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四川省税务局对“基建期业务招待费处理”的批复,然后讨论一下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一些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如水电站)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需要长期投入运营并产生收益的,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建设期管理费)并在项目完工时结转至固定资产原值?如果要求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40%的原则,不可扣除部分在哪一年进行纳税调整?有明确的政策吗?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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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会计准则,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桓辽辽
只要企业的会计处理不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四川省税务局直接用“根据会计准则,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回答了纳税人的第一个问题。
当然,如果税务处理不一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如果在企业会计中将招待费计入不同科目,除特定情况外,将纳税要求调整为费用,然后确认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除了没有按要求设置管理费用账户外,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一般都是在管理费用里核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税收口径的收入.但是,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所以在这里解释一下。
1、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
准备期没有收入,但是开始的时候万事开头难,招待费一般都挺多的,所以国家专门规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直接按60%计入开办费.这60%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按照开办费税前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年摊销,但是一旦选择了扣除方式,就不能改变。
如果开办费里有招待费,在开办费列支的年度,企业总体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突破收入5以内限制的.这个政策刚出台的时候,关于名额突破有争议,但现在各地已经有了普遍共识。
2、从事投资业务的招待费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一般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这都不是销售(营业)收入的一般纳税口径,所以国家对这类企业有特殊规定,他们可以用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乘以5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和招待费的60%比较,取较低者作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如果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一栏勾选“是”,则无需一般企业确认限额即可计算基数。但相关政策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企业在使用该政策前咨询主管税务局。
至于说在最后:,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政策都特别明确,有时会导致业务招待费、福利和会议费之间的界限模糊,企业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出错。建议公司财务与税务局和同行做好沟通,掌握当地执行标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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