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非正常亏损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发霉变质,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采购货物的异常损失,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所购买的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消耗的房地产;非正常损失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发票信息单填写不正确怎么办?
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如果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不正确且未上传,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无需到税务大厅处理;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不正确,上传成功,尚未使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居民日常服务不能扣,那么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家政、婚礼、养老、殡葬、护理护理、救助、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洗浴、洗染、照相印刷等服务。
4.企业慈善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年利润低于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的大于零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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