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发生时企业来源预扣是否存在疑问?别担心,12366会帮你的。

问&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日渐频繁,源泉扣缴也成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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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跨境业务时企业源泉扣缴有疑问?别着急,12366来帮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的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源头扣缴也成为企业进行跨境业务时的“高频”税务事项。今天,税务应用肖伟通过12366热线从咨询企业的源头收集了一些与代扣代缴相关的知识点。干货满了。来看看吧!

01

我们是常驻企业。我们需要向海外非居民股东分配股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应当在源头扣缴,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其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付款人需要帮助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

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帮助其代扣代缴时,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2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从源头上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全部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3

我们是一家在海外设立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头扣缴时,当年发生的公益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全部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实行源头预扣的非居民企业公益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人为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我们承担税费。我应该如何计算税款?

0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6。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负担应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所得,应当转为含税所得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05

我是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获得分红和奖金。国内企业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手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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