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应提前规避的风险或高税负?有坑吗?
两种持股方式税负
有限合伙型
根据合伙“透明体”的税法原则,有限合伙不纳税,只在作为激励对象的自然人层面纳税。
1.营业税负:企业所得税25%。
2.股权收购阶段:增资方式无需支付;股权转让的方式,要求大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持有阶段:分红收入,20%个人所得税。
4.退出阶段: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公司型
1.经营税负:持股平台从目标公司获得的分红属于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股权收购阶段:增资方式无需支付;股权转让的方式,要求大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控股阶段:控股公司免税,然后在分配给激励对象时按照分红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退出阶段:先在控股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给激励对象时,按照分红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的优缺点:
优点:
与公司企业相比,它在税收方面具有优势,避免了转让或减持时的双重征税。但如果税务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实践中公司纳税时间一般延迟,而合伙企业纳税时间较早;
合伙企业法灵活,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便于员工股份的动态管理;
更有利于股份管理(个人只有在合伙企业减持后才能减持);
当公司股东被要求做决定时,更容易操作,大多数决议只需要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上市前,也有可能避免因员工流动而调整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
由于有限合伙的特点,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b
如果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先分后税”和纳税时间的解释存在差异,未来将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策:
针对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可以采取另一种形式规避风险:老板在普通合伙人中不必是以自己名义的普通合伙人,但老板和他的妻子可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几万美元,以这个有限责任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这个公司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是你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资产。
最后,老板作为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担有限责任,解决了他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顾虑。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建立一个持股平台,这就是角色。
运用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持股的优缺点
优点:
上市前,也有可能避免因员工流动而调整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
与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更有利于股份管理(个人只能在控股公司减持后才能减持);
更有利于公司大股东对实体公司的控制,决策机制灵活。
缺点:
税收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分红时增加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种),转让或减持股份时先增加企业所得税,再增加个人所得税(双重税种);
因通过公司转让限制性股票,全体股东只能同时转让股权;
不同的持股平台都有自己的广告
持股平台可以在有税收优惠(和财务回报等)的低税地区注册。),特别是一些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和财务返还政策。对于在低税区注册的公司型持股平台,既能实现资本运营的便利,又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还能在合理限度内为避税安排提供广阔空间。
充分结合未来投资退出和融资的需要。
持有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份,在未来实现时可以在公司或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变更,而不是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变更。由于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变更需要多个审批部门(如省级以上外商投资业务部门、省级以上内资工商部门)审批,手续非常复杂。而且公司、合伙持股,方便了拟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信托、融资贷款,可以做出各种合理的融资安排,中间控股公司也可以在金融政策宽松的地区注册,比如深圳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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