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凭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形成的凭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恢复货物流向的重要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备案文件,但企业必须按规定保存备查。税务机关将在日常检查、调查评估和函询中阅读。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将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重视备案文件的管理,将其作为企业出口退税的内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文件的(因出口货物特点企业没有相关备案文件的除外),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后15日内,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文件,并注明备案文件存放地点,供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采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采购合同,包括购销合同项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运输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证(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货运单、铁路货运单、货物运输单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签发的货物单证,以及出口企业承担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如果无法获得上述原始文件,出口企业可以使用内容或功能类似的其他文件进行文件归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文件由出口企业保管,不得擅自损坏,保质期为5年。认为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不受备案文件管理。
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完全按照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24号文的规定进行备案,有的则有自己的要求,要求企业准备更详细的资料。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对备案文件的要求。这是边肖今年看到的最全的要求,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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