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金融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扣除税前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哪些
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允许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应收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金融企业对外出借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对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证券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了证券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证券业准备金支出包括证券准备金和期货准备金。
第一类证券准备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扣除标准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2000〕22号)相关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的20%和年度会员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允许在每笔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资金,允许在每笔资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2006〕65号)相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基金成交额的十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额的十分之一、1日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五、2日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十、3日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十五、4日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二十, 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五十和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分之一,按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万分之十二支付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7号)相关规定,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允许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交易手续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支付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蔡上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简媜汉[2000
(二)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第44号)的相关规定,从扣除应付期货交易所费用后净收入的5%中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交易费用的3%。
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到期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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