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的征收率。
1.出租、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
2.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的房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5月1日后出租的房产转租给外界,不能选择简单的计税方式。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含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缴纳税款的差额部分。
4.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
8.2016年4月30日前收购的房地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行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服务(包括过路费、桥梁通行费、闸机通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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