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01〕157号),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休费、安置费等,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收入在职工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具体办法: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以商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就业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就业就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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