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据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用于解决货币收付问题的各种单据和凭证。结算单据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单据。
什么是结算单(结算单的制作和审核原则)?
对出口商来说,按时交货是合同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口商来说,交货后及时收回货款是最重要的工作。
办理好货物、证书、船舶三个环节后,出口商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准备好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有效期内提交银行结算.
出口凭证的编制和结算流程如下:
一.核查
出口企业在开票前,应将货物的出库数据(发货单或提单)与信用证或合同进行核对,如货物与证书相符,否则应及时修改。
出口企业应对单据中需要填写的数据进行逐项核算,如尺寸、毛重、净重、单价、总价、佣金等。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二.票据的准备。
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在文件编制清单上逐一列出所需的各种文件,防止文件编制中的缺漏,提高文件编制效率。
一般结算单据包括:汇票(如有必要)、发票、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书(如有必要)、原产地证书(如有必要)、受益人证书(如有必要)、装船通知复印件(如有必要)、保险单。
三.文件的准备。
一般来说,票据的准备从发票和箱单开始。发票是所有文件的中心。发票准备好后,可以参照发票内容准备其他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所有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文件必须参照合同条款准备。在非信用证条件下,如电汇、托收等。文件的编制应以出口合同为依据。
文件编制有三个一致性,即“文件一致、单个文件一致、单个货物一致”。
单据的一致性:是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每一份单据中明确体现,也就是说每一份单据及其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一致。
单文档:表示各种文档之间必须一致,不能有矛盾。
统一货物:指单据记载的内容应与实际货物一致。当然信用证只要求单据一致就够了,信用证不要求单货一致。
但是,货物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出口货物的报关和检验出现问题,也可能意味着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行为。
在开票之前,你要把信用证的内容通读一遍,最好在信用证的重要条款处做重要的提示标记,提醒你在开票时注意。
一般来说,信用证规定了要与银行协商的各种文件的份数,必须全部制作。提单应在装运或收到提单前准备好。应尽早准备文件,以便谈判。
提前准备单据时,单据的日期和船名可以留空,提单签发后可以填写船名和日期。这样,如果提前有足够的时间检查结汇,银行可以提前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可以留出时间修改。
可以先开发票,再开汇票、保险单等单据。发票应为中心,其他单据应与发票和内容一致的单据进行对比。
如果准备好的文件需要修改或更正,最好重新编写
1)正确性: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每份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性:单据数量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内容必须齐全,无漏项。
3)及时性:单据要及时准备,以免错过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单性:单据的内容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做到简单明了,不要增加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度:文件的版式要美观大方,文字要清晰醒目,尤其是数量、件数、重量。
四个。文件审查:
票据编制完成后,票据编制人应认真审核,如有错误应立即纠正,以便快速有效地将票据交付给银行,确保完整及时地收汇。及时性是文件审查的基本要求。有些单据的错误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避免单据出示后结汇的被动性。
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文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内容和签名的完整性。
2)各种单据的名称和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3)各种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4)各种文件的签发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单证签发日期的重点,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合乎逻辑、符合国际惯例。
提单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的装运日期或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日期
2)汇票根据发票开具,因此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但不能早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交货后付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3)商业发票日期一般可以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提示日期之前。
4)海关发票开具日期。
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5)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
6)领事发票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客户提前办理进口手续的要求。
7)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以符合装运前投保的要求。如果投保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应经过信用证的特别许可,并注明保险责任何时生效,最好不要晚于提单日期。
8)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9)产地证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10)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检验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特别是鲜活商品和容易变质的商品,以免使买方因检验时间太早而怀疑商品质量和检验结果不符留下借口。
11)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2)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在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3)信用证中如果规定:“卖方装船后离开发传真给买方”,这传真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且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后的三天之内。
如果信用证规定“卖方至少在装船后XX天发传真给买方”,则传真副本日期必须为装船后XX天。
14)因装船后才能证实以装数量,重量,船长收据或证明及须提供具体数据的有关单据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5)船运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五。交单:
出口外贸公司(企业)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备齐全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就可向银行交付单据。
单证的交付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议付银行送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具体有两种交单方式:
1)两次交单:也称预审交单,是指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出口企业先将其他已经备妥的单据交银行有有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收到运输单据(提单)后,再向银行正式交单。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保证交单议付的及时,安全。
2)一次交单:是指在货物装运后,备齐全套单据一次性送交银行。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审单后如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容易造成交单逾期而影响安全收汇。
因此,出口外贸公司(企业)要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比较安全,稳妥,从而加速收汇。
无论采取何种交单方式,都要注意最后交单日期不得晚于以下三个重要日期: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运输单据(提单)签发日期后的第21天;信用证的有效期。
UCP600 规定: 信用证中如果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21个日历日(Calender days)内交单(注意:这里是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但是在如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截止日。如果信用证规定交单截止日期超出发运日期的21个日历日。那么最迟交单日期只能是发运日后21个日历日内。
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的单据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交单即可。
六。结汇。
结汇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其主要结汇方式有如下三种:
1)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或议付结汇,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单证后,经审查无误,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出口企业)的汇票及单证,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期到估计收到开证行货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现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这种方式下,外贸出口企业交单议付时即可得到货款,银行对出口企业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有利于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2)受托结汇: 收妥结汇方式下,银行在收到外贸出口企业交付的出口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件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向外贸出口商结汇。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外贸出口企业递交的单据后,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汇所需的时间,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妥货款,均向出口商结汇。
上述两种结汇方式,对议付行来说,都是现收后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银行也只能算是代收行。
4)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打包贷款的方式,即由议付行在未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前将一部分款项凭抵押提前借给受益人,风险有银行自负。
5)目前我国也少量使用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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