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级资质由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行政许可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条)第32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条),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类以上物业,且每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200万平方米多层住宅;
(2)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3)15万平方米的独立房屋(别墅);
(4) 50万平方米的办公楼、工业厂房等物业。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具有优秀的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绩效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颁发资质证书并交付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始试用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主管部长因故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机构
建设部住房和房地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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