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险理赔规定(新能源车车险年限规定)

中新经纬12月14日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在其网站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条款》),明确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损失的,可在保险金额内获得赔偿。

中新经纬12月14日电中国保险协会14日在明确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损失的,可在保险金额内获得赔偿.官网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条款》)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迅速,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使用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事故风险外,动力电池起火爆炸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升级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走访了国内几十家主要新能源汽车厂商、动力电池厂商、国家级科研院所、数据监测平台等机构,以不同形式举办了20余场研讨会,邀请了近百名社会各界代表。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中国保险协会起草完成了《条款》。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在保险责任方面,《条款》不仅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还全面覆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运营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发展方面,《条款》既考虑了当前主流的技术路线,又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上留有创新空间。

《条款》指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含起火燃烧),将直接损失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所有其他出厂设备,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003010还指出,保险期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被抢、被抢,以及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后60天内未找到的整车损失,以及因被盗、被抢、被抢造成的损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了《条款》 《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根据《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据中国保险协会介绍,上述附加险不仅包括车辆的损失,还包括充电桩等辅助设备的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聚焦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带来的风险,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的创新和探索。

《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还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了《条款》。《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晴,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组织行业实体,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加强源头创新和协同创新,以技术赋能为手段,不断加快技术和数据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价值链的融合,不断创新优化产品和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保险业责任, 充分发挥保险助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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