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公司是小型制造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由于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可以享受这项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你可以享受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这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本人是湖北省黄冈市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的销售情况,预计我2020年9月份的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9月份的销售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你可以享受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是湖北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如果您以3%的税率赚取应税销售收入,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03.对于9月份非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按3%以内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我现在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按照简易方法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3%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04.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公司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你也可以选择就差额缴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选择通过降低1%的征收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也可以选择就差额缴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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