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在湖北武汉经营一家小超市,属于一个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预计销售额20万元。第三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预计三季度小超市销售总额在20万元左右,您可以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申请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的销售额(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第11栏“低于起征点的销售额”),没有其他免税项目的,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02.我公司是湖北省宜昌市从事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40万元。根据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该怎么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三季度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期)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对应栏目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
03.我公司是广东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根据规定,第三季度的销售额可以实行1%的减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公司第三季度增值税申报应该怎么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含税增值税申请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减征对应的应纳增值税按销售额的2%计算。
具体来说,贵公司在办理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一栏“申请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中填写销售总额50万元[50.5/(1 1%)=50],对应减少的应纳增值税1万元(502%=1)。同时,你公司应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对应栏目中填写本期应减增值税。填写时要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编码,准确填写当期减税项目金额等对应栏目。
04.我是上海市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适用于经营业务。三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未开具发票。第三季度怎么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财税2019年第13号)第一条和《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填写销售额25万元(如果您的公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第11栏“低于起征点的销售额”),对应当期税额75万元[(253%=0.75)],填写第18栏“小微企业税额”如果您的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您
05.我公司是福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今年三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101万元。根据今年复工复产的政策,可以适用1%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如果第三季度销售的货物在第四季度退货,我公司将如何分别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0年第24号)的规定,你公司第三季度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按1%的税率减征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
[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三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四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四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我公司是重庆市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同时我公司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三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你公司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在计算填写第8栏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第8栏应填写40万元[40.4÷(1+1%)=40]。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07、我是江苏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8月份未销售货物,预计9月份销售货物1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三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三季度销售额合计70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三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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