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福建一家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收入101万元。根据今年复工复产的政策,可以适用减征1%增值税的政策。如果第三季度销售的货物在第四季度退货,我公司将如何分别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贵公司在办理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一栏填写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增值税减1%。同时,你公司应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对应栏目中填写本期应减增值税。填写时要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的相关编码,准确填写当期减税项目金额等相关栏目。
如果贵公司第三季度适用增值税减征政策的商品销售收入在第四季度退回,则相应的销售额应从第四季度销售额中扣除。第四季度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和按2%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减税金额(计为负数)应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申请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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