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房价会下降吗(2021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有哪些省份)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

最近,全国人大公布了两份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有关的文件。

一是财政部部长刘坤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后附全文);的解释

另一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后附全文).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两份文件是今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容。这两个文件的相关内容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房地产税为何先试点后立法?

刘坤在《草案》的上述解释中解释,房地产税收立法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因为全国房地产市场差异较大,实际情况非常复杂。

他表示,在总结上海、重庆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在整体改革中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统一全国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依法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为稳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征税范围确定有何考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后附全文),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层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非住宅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刘坤解释说,考虑到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还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层房屋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他表示,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试点的非住宅房地产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税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保持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转嫁。

为何人大不对房地产税税率等做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决定中,试点地区没有房地产税率、计税依据、扣除标准等税收制度要素。

根据前面提到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报告,有常委指出,我国住宅房地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和税收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对于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扣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待成熟经验形成后再在法律上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以不规定相关内容。

试点办法及具体方案要吸纳这些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金融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并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前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出台时间提出了意见

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承受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措施,及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的说明

3354在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解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重庆启动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取得初步成效。由于全国房地产市场差异较大,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房地产税的立法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在总结上海、重庆两地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可以进一步深化房产税改革试点,可以示范试点的整体改革。

、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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