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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收集”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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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活和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与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承认的权利或承担法律承认的义务的资格,是参与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按照法学的主流观点,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力能力是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如个人权力能力。只有在出现某些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享有特殊权利能力,例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必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被撤销。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关系到法人成立的目的,由相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一个是有完全能力的人。第二类是能力有限的人。第三类是无能的人。
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能力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是行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这与行为能力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完全责任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无责任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对行为能力和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联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任何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资源,因此被认为是有价值的。(2)它必须是稀缺的,所以它不能被那些需要它的人免费使用。(3)它必须是可控的,所以它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了某种目的而占有和使用。
在现代社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事物很多,因此很难详细说明法律关系客体的数量和类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自然人和人造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4)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都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或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与人之间获取或支付利益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代表关系和状态的一对范畴,是法律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权利本质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表明权利的相对人被要求做他能做的事、他必须做的事或他不能做的事。
人的义务是指人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如何作为和如何不作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是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义务是法律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约束,是利益的贡献。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独特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的最明显标志,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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