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金融界报道,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的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地投资者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在mainland China持有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在mainland China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除外。”为顺利推进标准化工作,保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性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券商不允许为内地投资者开通沪深股通新的交易权。
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深股通继续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股票投资者不能再通过沪深股通积极买入a股,其持有的a股可以继续卖出;没有股票的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由香港券商及时注销。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不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及两地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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