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员工因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腾讯员工每天在岗8小时被辞退)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晶晶

大河日报余视频记者张晶晶

去年,腾讯以“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被辞退的高级工程师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均以失败告终。该事件上了热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今年6月,该前员工再次起诉腾讯,追回假期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200多万元。

12月16日,当事人闫先生告诉大河报河南视频记者,一个多月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度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严老师表示,腾讯不服判决,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曾两度败诉

颜老师被辞退时41岁,在腾讯工作了7年。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严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严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严老师介绍,他于2012年加入腾讯,担任T3高级工程师。入职的前六个月,加班到深夜,周末不休息,有时通宵加班。

闫老师说,被辞退当天,他被保安逼着收拾行李离开,当场封存了腾讯内部权限以及工作证、内网账号、公司邮箱等信息。

2019年6月,严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请求,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被仲裁委员会驳回。次年7月,严老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严先生与腾讯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作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闫老师认为法院在这里搞错了,应该是2015年10月到2021年9月。)被告腾讯辩称,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的工作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上午9: 30到岗,10: 00参加晨会,但原告往往不参加上午10: 00的晨会,工作时间往往不到8小时。

在法庭上,被告提交了原告在岗时间统计表。根据在岗时间统计表,2019年2月、3月,从上午10: 00至下午18: 00,原告每天在卡槽内待3至6个小时。

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腾讯根据监控视频统计提交的原告在岗时间表)

法院认为,为证明原告经常迟到、早退、长时间缺席,被告提供了2019年2月至3月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通信录音光盘、笔录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共同构成支持被告主张的基本证据链。

对此,原告否认其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辩称其长期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工作场所不固定。他经常去被告的其他工作场所参加培训、会议和跨部门合作。被告只监控拍摄了原告在展台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此外,被告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有时晚上加班。故辩称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不应有实地考察,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后,接受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闫老师说,腾讯提交的视频录制只能证明他在工作站的时间,录制时段为10: 00到18:00,总共只有8个小时。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车站停留八个小时。

他表示,从一审到二审,两地法院均未明确确认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他还怀疑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的真实性。

随后,严先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诉。2021年9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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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已确认真实性的在岗时长统计表显示,2019年2月、3月期间, 在工作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其申请再审时对此提出异议,主张除工作卡位外,还有其他工作场所,每天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等,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有关监控视频系伪造,但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佐证。闫先生的再审请求被广东省高院驳回。他表示不服,将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腾讯方面曾回应媒体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闫先生完全不认可该说法,他回应称,2018年年底开始,闫先生多次匿名向腾讯公司反舞弊部门反映原部门研发管理人员违反“高压线”,在外开公司、违反公司竞业协议规定等行为,此后他就开始遭受明显有针对性的不公正对待,他怀疑自己被打击报复。关于上述说法,闫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提供了当年的举报记录。

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起诉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法院判决补发9万元年终奖

2020年3月17日,闫先生曾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腾讯公司支付工作7年间的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共计500万余元,4个月后闫先生撤回该仲裁请求,于2021年3月5日再次申请仲裁,诉请加班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被仲裁委全部驳回。

2021年6月,闫先生再次以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1200万余元。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加班工资,原告主张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诉求被告按每个工作日平均加班4小时,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的标准支付原告七年间加班工资共计540万余元,并提交了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腾讯互娱员工在办公楼的工作状态及员工坐夜班车的视频。

判决书显示,其提交的云游戏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加班的聊天内容,但该聊天内容系其他同事发送的关于工作或邀请加班同事就餐的信息,一方面该微信群聊不能证明所有群成员均有加班的事实,另一方面亦未见原告在群内进行回应并提及加班的情况,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填写了加班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原告主张其所在部门员工每年年终奖至少是6个月以上基本工资,且按照个人绩效、部门业绩和腾讯游戏收入的增长,每年还应增加年终奖数额,但是从2015年到2019年,原告的年终奖没有增长反而下降,2018年到2019年的年终奖没有发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终奖每年60%增长率的标准向原告补发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270万余元。

被告表示,年终奖不是法定福利,需要根据经营情况和员工表现发放,属于被告用工自主权范围,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

经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2014年182880元、2015年175850元,2016年176720元,2017年144695元。上述款项均为税前金额。原告于2019年2月1日银行账户收入48747元,被告称该笔款项为2018年年终奖53930元,扣税5183元,原告实收48787元,因原告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好,经常存在迟到、早退现象,不能如期完成工作,故仅发放年终奖53930元。原告主张年终奖每年应增长60%,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2018年年终奖显著少于上一年度,被告主张因原告该年度表现不好,经常迟到、早退,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故减少年终奖,但未举证证明,也未说明年终奖发放标准,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90765元(税前,144695元-5393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尽管诉请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相差巨大,但原告闫先生仍认为自己胜诉了。“虽然只是部分胜诉,那也是不容易的。对于现在企业员工在年终奖方面的维权有意义的。”

而腾讯方面不服该判决,已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大河新闻 编辑:牛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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