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
土地所有权确认后,荒地归村集体所有。原开发商该不该赔偿?
出色的回答:
谢谢大家!谈谈个人看法:第一,农村未开发荒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法律依据是农地承包法和一些相关政策文件中有规定。二是土地所有权是对“大承包”期间划分给村民(一户)的责任耕地(承包地)的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份额权等权利的确认。开发荒地是两个概念。第三,无论土地复垦权是先有后有,其所有权都在村上。村民开荒,获得了利润,提高了地质质量,村上应该收回,所以给予合理补偿是合理的。此外,政府对耕地和荒地也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改变历法,培育地质等级。综上所述,村上春树给出了合理的补偿,有情有理。@大美西部胡杨57312731
其他网友的观点:首先,你正在开垦的土地应该是“四荒”范围内的未利用地,也就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坡、荒沟等等。如果是毁林开荒,或者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连续多年发布《有关治理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开发“四废”的主体和范围。如果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开发这四种废弃物并承包使用权,那么你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或森林权属证书和草原证书。当然,村里没有权利开垦这些荒地。
第二轮承包后,一般农村农民或多或少都有复垦土地,没有取得承包地使用权,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但在开发这些荒地时,农民投入了人力物力,通过开发、管护或水土保持,提高了这些土地的生产力,因此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还有网友认为给予赔偿是合理的。毕竟开发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改变了土壤,给土地增加了价值。村集体要收回土地,信贷钱和辛苦钱都要给开发商。如果开发商种植了农作物,做出相应的补偿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是这样的话,村集体拿回土地出租,以开发商为优先候选人,再减租也是可以的。开发商也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再次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不是两全其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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