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论的特点,辩论诡辩术

有哪些著名有趣的诡辩论?网友提问:有哪些著名有趣的诡辩论?优质回答:我想起一个古老的《半费之讼》。说:古希腊,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想从业当律师,为此向著名学者普罗达哥拉学习论辩术。两人书面约定:学费先付一半、另一半等学生

用户问题:

有哪些著名有趣的诡辩理论?

出色的回答:

我想起了一个老《半费之讼》。说:

在古希腊,一个叫奥蒂莱斯的人想当律师,所以他向著名学者普罗达戈拉学习议论文。两人书面约定先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在学生完成学业并打赢第一场官司后再交。

但毕业后,奥蒂斯并没有实习;老师一半的学费将会损失。Proda Gora等得不耐烦了。于是我找到奥蒂斯,直奔主题:“给我钱,孩子!否则,我就请你打官司”!并给了学生以下分析:

想一想:如果我赢了官司,你敢不给我一半学费吗?法院的判决能不算吗?你敢违抗法庭吗?如果我输了,那你就“打赢官司”了!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如果你赢了第一场官司,你就得付出代价!你想想,小子:这场官司我能赢也能输,无论哪种情况,你都得付我另一半学费。别麻烦了,把钱给我!

没想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欢迎同学们给前任老师这样的回复:

老师,你把它弄反了!想想看:如果老师赢了官司;嗯,我当然付不起;因为根据合同:我还没打赢官司,有什么理由要赔付?如果你不幸败诉,那我就付不起另一半学费了!试想:连法院都判你败诉,也就是说连法院都拒绝交学费;必须执行法院判决!听着,不管你赢了还是输了这场官司,我都没有理由支付你另一半的学费。

这就是著名的《半费之讼》。

问:老师和学生,谁对谁错?在这个问题中,当普罗达戈拉问学生奥蒂莱斯“无论我赢还是输,你都要给我交学费”时,他的论证不是同一个标准:胜诉时,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败诉时,以事先书面协议为依据。他认为这将迫使奥蒂斯不战而降。谁知道,奥蒂斯一眼就看穿了老师的诡辩,于是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牙还牙反推:老师输了,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当老师胜诉时,是基于事先的书面协议。这让普罗达戈拉处于尴尬的境地。如果他指出奥蒂斯是诡辩,那么他首先必须承认自己是诡辩;如果你认为你的推断是“正确的”,那么你不得不承认奥蒂斯的推断是无可挑剔的。进退两难。

当然,奥蒂斯虽然是在反驳老师的诡辩,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诡辩。老师和徒弟都没能保持同样的争论标准。这样的争论不可能有对错;当然,纠纷无法妥善解决。

虽然结果没有交代,但从逻辑上看,普罗达戈拉和奥蒂莱斯的论点都是错误的。因为都违背了“同一性”的逻辑要求,必然陷入概念和判断的混乱,对错标准的区别就是为了诡辩。

普罗达戈拉的遭遇绝非偶然。这位伟大的学者提倡相对主义和“人是万物的尺度”。比如他说,风吹在人身上,“觉得冷的人就冷,不觉得冷的人就不冷”。人嘴里的糖对健康人来说是甜的;对生病的人来说是痛苦的。也就是说,人的主观感受是认识世界的标准,客观真理是不存在的。而所谓的知识就是感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同的知识。因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非无法判断。他还认为,对于每一个论点,另一个完全相反的论点可以同样令人信服。可见,一切真理都是主观的、相对的、暂时的。

诚然,“在真理上前进半步是一种谬误”。“相对主义”大师普罗达经常自己开玩笑!

诡辩的魔力在于化不可能为可能。并不是所有的反驳都可以称之为诡辩,诡辩大师经常用对手的逻辑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让对手哑口无言。每个听到结论的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逻辑上几乎没有瑕疵,以至于有时无法反驳。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白马非马”的论断,但可能有些朋友不知道这个论断是怎么来的。我来梳理一下公孙龙的逻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按照他的逻辑来反驳。这是几千年来没有人做过的事情,也是这篇论文如此出名的原因。

《白马论》本文以主客体问答的形式展开,通过两个人之间的辩论。我们把他们分为客串和公孙龙,不要按照原文逐字翻译。我们只通俗地讲他们的逻辑,这是极其精彩的。

嘉宾:白马不是马吧?

公孙:是的。它是马的形状,白色是它的颜色。加色形式能等于形式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1 1。你怎么能拿回1?)所以,白马不是马。

嘉宾:如果这里有白马,就不能说没有马。如果白马不是马,怎么能叫马呢?

公孙:想找马,可以用黄马的黑马,想找白马,黄马的黑马不符合要求。这说明要求不一样,一个是马,一个是白马。所以很明显白马不是马。

嘉宾:那按照你的逻辑,世界上所有的彩马不都是马吗?

公孙三三六零马有色。你称之为白马。如果马没有颜色,你只会称它为马。因此,白色定义了马。未定义的马和有白色定义的马可以是同一个概念吗?所以白马不是马。

(注意这里公孙龙已经开始刻意从具体形式转向概念化,诡辩也开始真正展开。以上只是开胃菜。)

嘉宾:白马本身是马,但它是白色的。它是一个外在特征加上本质属性。合在一起,白色改变不了马的本质。因此,白马不是马。

(这就像我们今天说的用矛盾的特殊性来解决这个命题,但公孙龙并没有纠结于自己的逻辑,而是对客串的逻辑发起了反击。)

公孙:有白马,不能说没有马。如果有白马,会有黄马吗?

客人:当然不是。

公孙:区别对待马和黄马。那不是要把马和黄马分开吗?既然黄马不是马,你还认为白马是马吗?你的逻辑没有错。

吗?

(这一段可能有人会讲,怎么又回到这和颜色和形体上了?其实只是公孙给客下的一个陷阱,用客的逻辑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果客认为自己的逻辑和回答没有问题,那么也就说明公孙的分析也没有问题。所以客无法再回答了,以下由公孙正面回答矛盾的特殊性。他不再限定在具体的事物,而是把白马作为一个概念来抽象,从文字逻辑的角度来辩驳,也是最难懂的部分。)

公孙:认为有白马就不能算没有马,这是专指马的形体来讲的,但是呢,白马是形体与颜色的集合,作为白马这一物种来讲你没有办法分开,所以白马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不能叫做马,所以把白马叫做马,只是白马的形体和马一样而已,实质上,马这一个概念是不能适用于任何有颜色的马的。

再来说说“白”,不论附着在什么事物上,白就是白,所以不用去考虑到底是什么形体。同理,马就是马,不限定何种颜色的时候,黑马、黄马都可以符合要求,但是白马是限定于白色的马,所以黑马、黄马都不能叫做白马。白马本身就是加了限定的,与“马”这一不加限定的概念自然是有区别的。

(我们可以看到,从最开始的形体之争,即白马这一物种是不是马的争论渐渐转变为概念上“白马”和“马”有没有差别。)

也许有人会问,这种诡辩有什么价值?从浅显一点来看,并没有什么价值,但实际上是对思维的一种训练。这种变化是隐形的,就像人们学了很多数学知识可能以后都不会用到,但学习过程里对思路的开拓却对人以后的生活有很大影响。

其他网友观点

可以看下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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