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最新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的调整,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减少了一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排除了员工过失犯罪造成的伤亡,改为故意犯罪;其次,增加了一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因吸毒造成的伤亡。本次修订将犯罪造成的伤亡分为故意案件和过失案件,吸毒造成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条例更加具体明确,更符合社会发展。
4.工伤待遇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者其供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当填写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 《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原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等级的鉴定结论原件;劳动关系解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医疗票据和费用清单;
(6)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患者需提供出院小结;死亡的劳动者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7)《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已审批的申请表;
(8)统筹区外就医需要提供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定期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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