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字。损害赔偿协议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式、碰撞位置、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1.处理事故的人员。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警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3.交通事故鉴定。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表、碰撞位置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当事人因车祸上法庭,必须在最佳时间解决问题,在诉讼时效内解决问题,才有胜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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