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于2012年3月1日加入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其不再与孔续签劳动合同。孔在办理离职手续、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提出因2015年至2017年工作繁忙,不能休带薪年假,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公司表示,孔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将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因双方发生纠纷,孔申请裁定公司因其未休年休假向其支付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不提出年休假,但属于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没有证据表明孔某曾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定支持孔某的请求。
点评:劳动者以书面形式且因个人原因未提出年休假申请的,不等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003010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其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跨年度安排。本案中,孔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他并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个人原因休年休假。虽然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没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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