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为何被法院认为有明显过错】扶危救困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他人的帮助,心怀感恩也是最基本的义务。而从此案被告人的所作所为来看,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她身上,没有一丝一毫的显现。如果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情得不到惩处,那么中国人的社会道德底线,也理所当然会受到极大的不利影响。自作孽不可活,如今只不过是到了被告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为她自己的无耻买单的时候。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失去女儿的第1894天,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1月10日,江秋莲在庭外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去看江歌,告诉她这个结果,“妈妈在法律上认定了刘暖曦的行为。”今天还带了女儿的衣服来,要一起见证这一刻。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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