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中院官方微信账号“杭州中院”推文显示,1月14日,近日,杭州余杭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及“Tik Tok”平台直播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刘杰”因不正当竞争被责令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
该案被业内称为首例涉及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本文图片均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7年,《Tik Tok》上线。刘杰是“小葫芦”官网的开发运营方,“小葫芦”官网发布了“直播红榜”“礼物明星榜”“土豪榜”等榜单,包括“Tik Tok”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的数据。通过这些列表,可以查看“网红”主播不同时期的收入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和“头部粉丝”主播的奖励数据(具体是每个用户的奖励时间、奖励对象和金额等。).
“微播视界”认为,“六界”通过技术手段抓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损害了Tik Tok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并在“小葫芦”官网等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六界”辩称,他们捕获的数据是在未登录状态下通过OCR软件直接识别的“Tik Tok”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涉及的数据是经过整合处理后形成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合法正当,没有捕捉到“Tik Tok”直播间的全部金额,不会对“Tik Tok”产品的运营造成任何损害,双方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不存在实质性替代,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微播视界”
诉讼期间,审判长前往刘杰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双方申请专家助理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直播的单一权利应当归属于特定用户,但原告作为“Tik Tok”产品的经营者,通过经营涉案数据实现了其经营战略,其在直播数据中的整体竞争利益值得保护。此外,原告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和Tik Tok的运营需求收集了案涉数据,对所涉数据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案涉数据权益具有法律依据。
就行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未就获取直播间数据的具体技术手段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诉讼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
从行为后果来看,刘杰公司运营的“小葫芦”网站长期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抓取Tik Tok平台非公开直播数据,经整理后公开展示,打破了Tik Tok运营商的数据展示规则,损害了其竞争优势;且数据本身涉及用户敏感信息,损害个人信息权利;数据的泄露甚至可能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进而导致社会福利总额的下降。
故法院认为,被告“刘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情节及原告“微播视界”为此案发生的合理费用,决定“刘杰”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官说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数据权”没有明确的概念,但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直播平台经营者依法收集的直播数据整体上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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