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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受理电子专票的单位,如果部分业务报销和入账仍使用纸质凭证,这部分纸质凭证仍应按传统纸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来源:厦门税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1 .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核销、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如果发票日期在2月和2月之前,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申报纳税时扣除。

记账应该参照会计制度。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答: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传递和存储的各种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和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的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省级税务局监制,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相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政部发〔2020〕6号)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03010第37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电子形式的凭证使用”。因此,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电子档案保存和归档。

来源:厦门税务

答:可以,不同的票种可以申请不同的开票限额。

来源:厦门税务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时,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服务对象开具服务提供方的发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无论采用何种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答:不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回复为

答:根据《档案法》(2021年第5期)的规定,如果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已就15万元的收入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和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普通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减1.5%,也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可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1.5%简易税收政策:同时,你公司向单位出租房屋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系统。

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对应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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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篇幅有限,《答疑100问》就展示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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