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李先生是父母亲的独子。父母亲有一套共同产权房。其母亲于2008年去世。父亲七十几岁,他提出再婚,但女方只有三十几岁,是外地人。她告知李先生,其和其父亲结婚就是为了这套房子。那么,若李先生父亲过世后,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对方分割父亲的房产?
律师解析
首先应当明确该产权房是李先生父亲再婚前财产,即产权房的取得是在再婚日期之前的,那么,即使李先生父亲再婚后该房屋也不是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作为产权人,李先生父亲有权处分该房屋产权,如是您父亲在他去世之前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房屋,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如果李先生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李先生和继母都是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该套产权房是李先生亲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母亲在去世之前立下遗嘱,那么就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处分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李先生和李先生的父亲都是该房屋产权的继承人,李先生的父亲享有3/4的份额,李先生则有1/4的份额。如果李先生的父亲去世而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李先生和李先生的继母只能对于房屋3/4的产权份额原则上进行对半分割继承。
因此,建议李先生和李先生父亲进行沟通,如果李先生的父亲希望该房产由李先生继承,那么应当建议李先生父亲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费时争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6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