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额违约金的法律规定(超额违约金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履行,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违约金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如何减少违约金上。
违约金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九民会议纪要》。总结如下:
1.违约的情形、违约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处理。
3.违约金的范围以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
4.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调整违约金的因素。
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过错程度等因素。
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向上调整。从结果导向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较高刑罚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行为导向的结果来看,守约方更应该知道损失的大小和程度,所以可以看出,违约方应该先举证,经过初步判断,守约方会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相当于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则应根据社会对损失认识的普遍性原则进行判断。
2.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程度决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超过80%,一方要求全部违约金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合同标的金额100万,约定违约金30万。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80万,而另一方仍然主张30万违约金,造成的实际损失与约定金额相差不远,那么30万违约金显然不能完全支持。
3.故障程度。考虑过错程度的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因过失违约的,主要适用赔偿原则,弥补一方损失;如果是故意和恶意,那么就应该适用惩罚性原则。因此,违约的原因应该区别对待。
4.其他因素。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完整性,如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是否有格式条款、是否有折扣条款等约定。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区分当事人过错,综合判断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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