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 |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来担责?

活泼好动是幼儿的天性,但小朋友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有限,其在幼儿园托管期间,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如果不慎受伤,幼儿园有没有责任呢?

活泼好动是幼儿的天性,但小朋友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有限,其在幼儿园托管期间,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如果不慎受伤,幼儿园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托管的小朋友均在此列。因其对事物认知理解有限,需要监护人进行专门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义务。在托管期间,幼儿园应当保障小朋友们的人身不受损害,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监护义务不是无限制的,仅覆盖小朋友在幼儿园监管下的学习、生活期间。当小朋友由父母接走回家后,幼儿园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另外,法律同样规定了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当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幼儿园:

幼儿园负有保障在园儿童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园方应积极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对小朋友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行为引导,完善园内安全设施,防范不明人员进入园内,切实保证小朋友在园期间人身安全。

对于监护人:

作为家长,应当在平时对小朋友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生活常识与安全意识,莫要等到伤害发生再追悔莫及。同时,家长应主动带领孩子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孩子体质,发展他们灵敏、协调的动作,避免意外损害的发生。

对于小朋友:

小朋友应当听从家长的叮嘱,服从老师的管教,对于家长与老师告诫的危险行为,不能学、不能做,在园期间,应该与小朋友之间和平相处,做到开开心心上学,安安全全回家。

通讯员:民一庭 王俊凯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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