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劳动者会有损失。其中,典型的工伤赔偿,有的是按照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如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的伤残津贴、工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有些地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按本人工资进行赔付的,也存在差额问题。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
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本人的实际工资,那势必导致员工工伤赔付的基数降低,进而导致利益受损,劳动者会申请仲裁、诉讼要求的用人单位补差,对此,用人单位是否有补差的义务呢?对此,裁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补差。一般体现在地方的工伤保险政策中,如下列省市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否足额问题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足额缴费所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司法裁判处理。即便当地的政策规定应当补差,但司法裁判部门也不予理睬。
对于以上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最高法是啥观点呢?快来看看炙手可热的最高法的观点吧:
综上,肖玉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玉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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