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怎样的???

 

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劳动者会有损失。其中,典型的工伤赔偿,有的是按照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如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的伤残津贴、工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有些地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按本人工资进行赔付的,也存在差额问题。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

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本人的实际工资,那势必导致员工工伤赔付的基数降低,进而导致利益受损,劳动者会申请仲裁、诉讼要求的用人单位补差,对此,用人单位是否有补差的义务呢?对此,裁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补差。一般体现在地方的工伤保险政策中,如下列省市的规定: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15年)第20条 ……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七、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2年)第27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第56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还有很多省市有类似以上规定,这里就不再列举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否足额问题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足额缴费所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司法裁判处理。即便当地的政策规定应当补差,但司法裁判部门也不予理睬。

   对于以上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最高法是啥观点呢?快来看看炙手可热的最高法的观点吧:

综上,肖玉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玉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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